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 |
日期:2015/12/8 8:51:55 |
城市建成區用地總面積不低于2%;
?。ㄎ澹┕簿G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應參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從城市維護建設費、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費用中,分別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的綠化投資交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安排綠化施工,并按綠化配套投資的30%向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繳納綠化延誤費。綠化延誤費用于城市的公共綠化,其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在審核用地面積時,應有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參加審核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原因無法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綠化面積標準的,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按所缺面積綠化的造價收取綠化補償費,用于異地綠化。未繳納綠化補償費的,規劃部門不予簽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老城區的單項建設項目,無法安排綠化用地的,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審查批準,按前款規定減半繳納綠化補償費。 綠化補償費的收取標準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參加。 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市區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中歷史文化遺址和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的綠化工程設計、修復方案,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文化部門審批。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