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 |
日期:2015/12/8 8:51:55 |
后,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和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負責管理;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綠化,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監時占用城市綠地。因國家建設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必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同意,繳納綠地臨時占用費,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審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綠地臨時占用費的收取標準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標語牌; (二)在樹木上牽持繩索、架設電線; (三)在樹木下面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 (四)釘或刻劃樹木、攀折、圍圈花木; (五)在綠地內亂扔廢棄物; (六)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壇內放養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盜竊綠化設施。 第十九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區內的樹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必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經批準砍伐的樹木,應當補植砍伐株數3倍的樹木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應當由城市綠化專業部門進行。承擔砍伐、移植、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 |